如何受讓抵押權,抵償抵押權人積欠本人之債務?

發佈時間: 2000-08-01 11:35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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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受讓抵押權,抵償抵押權人積欠本人之債務? 問:周先生積欠本人新台幣(下同)二百萬元債務,目前無力清償,他卻向我提出願意將伊對黃某人房地產所設定之一百五十萬元「抵押權」轉讓給我,抵償其中一百五十萬元債務。請問這在法律上行得通嗎?               北市 陳先生   答: 一、周先生這個提議,在法律上是行得通,不過是有些前提的。 二、首先,您接受讓與的,不應該只是抵押權,而必須連同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 權一起轉讓與您,法律上才有效。以本案為例,若黃某人欠周先生一百五十  萬元,而設定予周先生之抵押權擔保額亦是一百五十萬元,則周先生應將該  一百五十萬元債權及同額之抵押權一起轉讓給您。 民法第八百七十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,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。 民法第七百六十條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,應以書面為之。 三、其次,您與周先生必須簽訂書面之抵押權(含其擔保之債權)轉讓契約,否  則在法律上亦不生效,蓋抵押權乃不動產物權之一種,其轉讓須以書面為    之。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、設定、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 登記,不生效力。 四、再者,您必須委請專業的代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若未登記,抵押權之  轉讓亦不生效力。 五、最後,您或周先生,必須將上述債權之讓與通知黃某人,否則對於黃某人不  生效力,此點在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亦有明文。 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不生 效力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聯絡人: 莊小姐 聯絡電話: (02)8961-3981 傳真: (02)8961-3985